5月7日,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郝丽燕副教授应邀在青岛校区作了题为“抽象的所有权转让”的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报告会,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永强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孙犀铭助理研究员作为与谈人参加讲座。
郝丽燕介绍了“合意原则、取得名义 取得形式、无因的(抽象的)”三种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经典转让模式,从学理溯源上区分了物权法律行为、物权契约、抽象原则等理论,从有因性与无因性的取舍会影响让与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构建入手,探讨了抽象原则的相对化问题。她表示,“抽象的所有权转让”虽是一个德国法上的问题,但民法规范的系统性与各细分制度的内在关联性意味着此问题对中国法学语境下的关联理论探讨与司法实务研习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该命题的解读可以有效链接我国的善意取得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补足与制度构建。她认为,有权转让具有抽象性(无因性)的前提条件是要承认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物权法律行为”,接下来再确定所有权转让是否需要原因法律行为。
与谈环节,陈永强教授提出了“先有抽象原则还是先有物权契约;物权契约是什么,又不是什么;中国法是否有物权行为”三个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个人解读。瞿灵敏副教授认为,人文社科领域难以直接遵循自然科学中的线性范式转换模式,某种特例能否助推理论体系变革尚需我们深入研究,理论与实例结合研究有助于同学们物权法的学习。孙犀铭研究员则对所涉理论进行了细化梳理。张平华教授对郝丽燕副教授的精彩报告以及各位与谈人的分享表示感谢。
郝丽燕,法学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波恩大学本科、硕士,通过德国法学第一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德国法律人候补官资格;德国科隆大学访问学者(daad奖学金资助)。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分则编纂课题组成员,《民法总则评注》《民法典分则评注》主要撰写成员。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德私法研究》《德国研究》《北方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出版个人专著一部(《所有权转让的抽象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合译译注一部(《德国强制执行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