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在线上举办的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债权让与规则及对金融交易的影响”的精彩报告。讲座由法学院满洪杰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担任与谈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等也参与了本次讲座。
朱晓喆教授以《民法典》中部分合同编条文与保理合同编的条文为基础,对债权让与交易做了基本界定,从“债权让与的禁止”“虚假债权的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将来债权让与”以及“保理合同中的债权二重让与”四个方面展开了讲解。朱晓喆教授指出,债权让与行为是处分行为,原因为买卖、担保、清偿、管理基于让与会引起债权的变动,以不良资产清收、资产证券化、保理市场规模、中企云链的确权规模和交易额为例来说明债权让与是金融交易底层的法律规则。他根据《民法典》545条和696条讲述了债权在性质上不可转让与法定不可转让的情形,强调545条第2款是债权让与的特约,其侧重点在于释放金钱债权的可流通期,便于交易。
关于虚假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保护问题,朱晓喆教授认为,对比《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763条基于信赖保护对债权受让人采取了权利外观主义,但在1165条中又规定了受让人具有审查义务。虚假债权中对受让人的保护采取的是信赖保护的显性规则与侵权保护的隐形规则。此外,保护善意信赖之思想还可类推适用至保理之外的其他债权让与交易与债券质押。
朱晓喆教授以案例的形式讲述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让与,以是否有交易基础来判断未来的风险。由于债权预先让与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效果分离的特点,当处分行为做出,如果是有交易基础的将来债权,债权受让人可对抗针对于让与人的破产与强制执行,即直接取得。
朱晓喆教授最后根据《民法典》768条以图示的方式生动讲述了保理合同中的债权二重让与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原始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谈环节中,王洪亮教授梳理了朱晓喆教授讲座的内容,肯定了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的观点,对债权让与领域的规则适用部分、债权让与禁止特约、虚假债权让与的民法典规定、类推适用、债权受让人对将来债权的扣押或破产的对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思考。
朱虎教授从整体和细节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感受。整体方面,债权让与的规则以商业交易作为原型,《民法典》中债权转让与规则应与保理合同规则联系起来;细节方面,债权转让考虑债务人利益保护债权的流通价值的协调与平衡,在将有债权对金融的系统性产生的安全问题、二重让与中债务人向谁履行等问题提出思考。
满洪杰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对三位学者表达诚挚的感谢。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七届“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高院民商事疑难问题首批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库成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